HR如何处理缴纳社保问题

 

HR如何处理缴纳社保问题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仍有51%的用人单位无需为未缴纳社保的行为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作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对其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法律后果有相应认识,但仍然有41%的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的“出尔反尔”买单。

劳动者向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通知上未明确写明解除的理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法院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比例仅为23.5%。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例为52.4%,不需要支付的比例为53.4%,区别并不明显。但相比而言,法院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比例高于劳动者未明确写明解除理由时的比例。

 

因此,我们进一步分析了劳动者明确了解除理由时,是否书面同意不缴纳、是否另行缴纳了社会保险、单位是否支付了社保补贴等情况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影响有多大,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概率。

 

在劳动者书面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例高达67.3%,而在没有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概率正好相反,66.7%的概率是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统计了这类案件中劳动者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缴纳了社保,来判断劳动者是否另行缴纳了社保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影响。但是经过统计发现,无论劳动者是否另行缴纳了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几乎没有影响,支付与不支付的概率几乎为1:1。

在用人单位通过现金形式向劳动者支付了一定的社保补贴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概率比未支付社保补贴时稍高一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约定支付社保补贴但是单位未支付的几例案件,单位都被认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统计发现,有无劳动者的书面同意以及单位是否支付了社保补贴,对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有一定的影响。我们进一步分析了在有劳动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社保补贴对经济补偿金的影响,以判断哪种情况的影响更大。

 

分析发现,在有劳动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概率都是60%,二者相差不到4%,因此,是否支付社保补贴影响并不大,实际影响的是不缴纳社保是否经过劳动者书面同意。

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保补贴呢?

· 我们认为这几个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2016)沪01民特216号

· 用人单位主张在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已经发给劳动者的保险补贴,法院要求其另行起诉,不予支持。

· 2015)宁民终字第6563号

· 用人单位主张若补缴保险,则保险补贴的金额应予扣抵,法院不予支持。

· 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18号

· 双方达成,公司按月支付250元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在其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但该笔费用实际系公司应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应社会保险费,该费用并不属于劳动者工资报酬或其他福利待遇,故公司要求退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公司在支付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同时予以抵消。

· 2016)皖01民终4811号

· 2016)皖1702民初1431号

· 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的社会保险诉求,符合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已约定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且用人单位已实际发放了社保补贴,并有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目,故劳动者理应如数退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 在本次统计的全部案件中,我们分析发现,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风险的概率为34.2%,这个数据是在不区分用人单位是否被判令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统计的。我们进一步分析了所有用人单位最终被判令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案件,结果显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占劳动者主张的数额的64.2%,这个比例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解时参考的标准。

用人单位操作“合理”但败诉

我们发现,有的案件劳动者已经书面同意不缴纳社保,且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社保补贴,但法院仍然认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原因在于在这部分案件中,71.4%的法官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典型案例如:(2016)苏01民终3431号、(2016)苏05民终8883号、(2015)宁民终字第6563号、(2013)江法民初字第08369号、(2016)冀0102民初1288号;28.6%的法官认为劳动者反悔后,用人单位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典型案例如:(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9号、(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18号。

用人单位操作“不合理”但胜诉

相反,有的案件是双方仅口头约定放弃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也有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有一部分原因在于有的法官认为劳动者在职时明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提出异议,再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218号;也有一部分情况为劳动者为内退人员,在与原内退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另行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依据不足,故该情形亦不能作为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理由。(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508号

通过统计这类案件中法院对补缴社会保险的支持情况,我们发现,整体而言,法院劳动者补缴社保的主张的支持率约为14.6%。江苏、安徽、福建的法院仍然受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并且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的概率较大。天津和湖南法院普遍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统计发现,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对这类案件的经济补偿金的裁判尺度区别较大,一审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的比例约为53.5%,而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维持率仍然很高,约为86.7%。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案件未被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概率竟然高达22.5%,这一数据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仲裁部门大多认为未缴保险或补缴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1、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资双方的约定而免除。但在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时,仍应考虑未缴社保的具体原因,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或意向书,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应对其签署的意向书及承诺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有相应认识,后又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31位法官论述过类似观点】

2、双方书面约定: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从用人单位领取相应的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认可该,且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相关保险费,故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位法官论述过类似观点】

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是清楚的,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现其再以未缴纳社保等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3位法官论述过类似观点】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再就业的,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另行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依据不足,故该情形亦不能作为原告单方行使解除权的理由。

支持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虽主张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保,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4位法官论述过类似观点】

2、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定强制性义务,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五险”的声明无效。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5位法官论述过类似观点】

3、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直接将社保费用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单上并不能体现其已将社保费用支付给了劳动者,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位法官论述过类似观点】

4、劳动者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由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用人单位给予的保险补贴远未达到自行缴纳标准。故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虽然劳动者在职期间曾向用人单位声明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但其过后反悔,并以有效方式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而用人单位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为其办理。现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3位法官论述过类似观点】

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1214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0723

2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04.24

2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0120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没有明确的地方规定时,只要用人单位合理操作,劳动者承诺或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是无需支付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的。丁盛人力小编每天都甩干货,想要了解跟多人力资源相关信息点击:http://www.keedu.cn/school?schid=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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