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简介
劳动关系协调员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适合人群:
各企事业单位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以及其他从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等。
报名条件: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一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备一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考试科目和时间: